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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请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15:15 点击数: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请假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紧急事情等情况外,应由学生本人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仍不能及时返校的要履行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如确需续假,可以办理一次续假手续。

第二章 学生请假规定及惩处

第二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公益劳动、形势政策课、军训、政治学习等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

1.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病假必须有三甲医院诊断书和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只能请一天以内病假)。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在七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但须经本人和辅导员同意。

2.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每年春、秋两学期开学返校时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3.一天以内请假由班级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至三天以内请假由辅导员审核,学工办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请假由辅导员核实,学工办主任审核,报学院副书记批准;各班同一时间请假人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10%,超过必须由学院副书记批准。

4.节前离校和节后返校请假、特殊时期请假,必须由班级辅导员核实,学工办主任审核,报学院副书记批准。

5.学生在校期间(含寒暑假以及节假日)境外出行必须事前请假,请假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请假书;

(2)境外活动行程安排,需加盖组织单位公章;

(3)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安全承诺书;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办、保卫处各一份备案,并上报学校领导。

6.直系亲属丧假不超过三天,其他婚、丧、家庭聚会等请假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假。

7.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负责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带队教师应征得学院副书记同意后方可准假。

8.学生参加由学校、学院组队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院副书记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班级并转告任课教师。

9.请假学生返校后需本人亲自到辅导员处销假,不得以网络、他人代理以及其他非本人亲自办理方式销假。

第三条教学活动的考勤由班级考勤负责人检查缺勤人数,学工办组织学生会干部抽查。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请假学生在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之后,将请假单交考勤负责人登记、备查,并请任课教师认定。

第四条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前两天内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学院教科办同意,方可缓考。因病不能参考,必须在考前一天内持校医务室或县以上医院病休证明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考,以缺考处理。

第五条请假学时数计算:日常上课按照实际授课时节数(小节)计算;实习等特殊时期每天按6课时计算,周日主题教育一次记1个课时。旷课学时数计算:旷课一天内按照实际授课时节数(小节)计算,超过一天按每天6节课时计算。

第六条未履行请假手续造成旷课的,视旷课节数做如下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5-10节者,给予批评教育;11-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请假期间相关责任制

第七条学生请假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全力承担,学校与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学生离校外出期间要注意加强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防止感染传染性疾病。一旦发现感染传染性疾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疾控工作,不得瞒报有关信息。对瞒报信息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因瞒报信息导致传染他人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所有在籍在册学生。本规定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