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 》 正文
2018党字66号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0日 10:42 点击数: 来源:

湘一师党字〔2018〕66号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方式做出决议。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直接签订聘用合同,具有劳动人事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按相关规定,教职工1001——50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6%--10%。教代会换届时,应在换届选举前确定教代会代表总数和各选举单位的代表人数。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按所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校工会制定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选举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得当选。代表选出后,由校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团长。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中止;代表校内调动后,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学校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下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办法》《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应工作规程,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运行机制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办法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30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更好地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二级单位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建立和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同级行政的支持与校工会的指导下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级教代会对相关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金分配方案、可支配资金与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预决算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推进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必要时可建议本级和上级机关对干部给予举荐、嘉奖、处分、免职,也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同级行政负责人应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领导依法依规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产生: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具有代表性。

(三)关心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关心群众,热心做群众工作,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受到群众的信赖。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二级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单位和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有权对本单位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

(五)因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思想政治理论,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三)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努力完成二级教代会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

二级教代会代表凡有下列情况的,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相应处理:

(一)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即行中止。

(二)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退休之日起即行中止。

(三)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及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增补

二级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具体增补程序为:

(一)由工会小组向部门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部门工会研究同意后,原工会小组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部门工会。

(三)部门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每届任期3年或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受原选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有教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具有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的性质、职权。

二级教代会代表可兼任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二级教代会可与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七条 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50%,代表数最低不能少于20 人;教职工不足5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一线教师和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和规则,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支持二级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学校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二级部门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二级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应推举大会主席团,并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二级部门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但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与正、副秘书长建议名单经协商产生,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推选组长。

组长职责是:

(一)主持会议期间代表组的活动。

(二)征集提案。

(三)组织代表积极参加民主管理,负责反映代表意见。

(四)负责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单位不是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部门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选举代表,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经党总支批准,确定大会日期。

(二)大会根据需要还可设秘书、宣传、提案、会务等工作小组,在大会筹备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会议的全部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组组长、负责人联席会议;遇重要问题,可按规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四)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行政应当为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筹备及开会程序:

(一)做好会前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做好筹备工作:

1、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由二级部门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可由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提出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报告,经批准后,由本级党组织发出召开二级教代会的通知;

3、起草二级教代会的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包括二级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规划、改革方案等,由行政部门起草;部门工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二级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等由部门工会起草);

4、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

5、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举代表,并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和代表培训工作;

6、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

7、可召开二级部门党政工联席会议,听取党政工关于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并统一认识,共同开好二级教代会。

(三)召开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1、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听取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大会的日程和议题;

4、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5、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四)召开正式会议: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2、听取本单位行政有关负责人作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专题报告;

3、听取审议分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

4、审议本单位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5、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审议大会发言;

6、根据上级要求,按评议干部方案组织民主评议;

7、通过大会决议和其他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

(五)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及代表团的组成。

(一)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进行推荐。

(二)筹备小组根据工会小组推荐的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代表建议名单可在再次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备小组进行调整后,经党组织批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召开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五)分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结果张榜公布。

(六)代表组长可由当选为代表的工会小组长担任或代表组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工作。

(一)二级教代会提案是二级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就本单位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劳务及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二)二级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左右,由部门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二级教代会代表。

(三)二级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四)提案工作小组收到二级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五)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给予立案,并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将结果答复提案人。

(六)提案立案的原则: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本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本部门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属于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5、对于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

(七)重大提案应提交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需二级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八)提案的落实、检查及反馈:

1、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二级单位行政,由其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责任人;

2、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解决的实施方案,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3、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责成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4、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九)提案工作小组在二级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行政、部门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关于教代会议题的意见。由大会筹备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行政主管协商,初定议题,请示同级党组织讨论同意后,提交预备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大会决议、决定的产生、通过程序:

(一)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长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二)大会主席团对决议和决定(草案)审议后进行修改,再提交大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 有关教代会评议干部的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同级党组织工作目标管理。

(二)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部门工会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验收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考核评估的内容:

1、二级教代会有完整的档案材料(从筹备到开会全过程,包括制度、提案、会议文件等);

2、代表名册、提案及会议决议、决定和落实情况;

3、闭会期间的工作,如专门工作小组的情况等;

4、会议的实效。

(四)步骤:

1、部门工会自评小结,申报评估等级;

2、校工会组织交流互评;

3、综合考核评估;

4、公布考评结果。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及本规程制定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有关规章制度,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在校工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办法

为了做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条  代表人数及组成比例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6%--10%确定。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二条  代表条件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四)及时向本部门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三条  选区划分

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每个选举单位为一个选区。

第四条  代表名额分配

根据代表产生比例和代表结构要求,确定代表名额并分配到各选举单位。

第五条  选举办法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按所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当选。如获得半数选票的代表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数量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继续选举产生。

(三)代表选出后,分工会将代表名单报送校工会,由校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精神的重要途径。为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召开教代会会议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归纳、审核、报送等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或校工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委员会或校工会按照代表总数的3-5%等额或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举手表决选举确定。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届内委员如需调整,须由委员会将更换的人选提交教代会执委会或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或校工会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提案的组织、征集、登记、审查、整理归纳和立案等工作,并负责将提案提交承办部门(单位)办理,提案办结后统一进行提案公示。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搭建承办部门(单位)与提案人的提案沟通平台;对提案办理得不够认真或有困难的,可向校长报告,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

(四) 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归纳、处理及落实情况。

(五)负责提案的回复、总结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八条  为便于提案的统计和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有效征集期截止每次教代会会议闭幕前;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可随时向教代会执委会或校工会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汇总后,统一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提案要求

第十条  提案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须2人(含2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有全部提案人的亲笔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应包括标题(提案题目)、案由 (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和依据)、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提案书写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字迹工整,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问题。

2、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发展方面的问题。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职工福利、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有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

5、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6、有利于维护教职工整体利益的问题。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不予受理: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3、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4、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5、纯属个人问题;

6、与学校办学宗旨不相符合,影响学校建设发展的问题;

7、不符合学校发展现状,或当下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五章 提案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  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理,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个审查,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分类、编号,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号,并提出建议承办部门(单位)。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对一案多事,以及不符合第十二条的要求者,不予立案,退回给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2、对已办理的重复提案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立案后,应向教代会执委会或校工会报告提案征集和立案的情况,并及时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处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 提案办理与答复

第十七条 已立案的提案办理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整理归类,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将提案表呈报校长,校长召集提案办理会议,将提案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单位)承办。

(二)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提案,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办理,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承办部门(单位)对提案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后,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如提案反映事项重大,承办部门(单位)难以解决的,由承办部门(单位)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四)提案办理要有部门(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承办部门(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的,应向学校党政办公室以及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暂缓落实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规定完成期限。

(五)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后,及时将办理意见(复文)以书面形式(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有承办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和加盖部门公章)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将办理意见汇总后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提案复文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给提案人。提案人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提案答复前必须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再正式以文件的形式回复。

第二十一条 对复文的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简要的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二条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部门(单位)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承办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办理后的复文应一式二份,一份函复提案人,一份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存档。提案工作委员会须再次答复提案人,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报告教代会执委会或校工会,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案承办部门(单位)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表遗失等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在提案工作报告及公示栏中予以通报,或根据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或校工会报学校党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落实情况作为二级单位(部门)年终考核及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或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了充分发挥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人员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委员会、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等四个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

1、学习和掌握提案工作的有关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2、负责代表提案的收集、登记、分类和整理;

3、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填写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处理;

4、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5、向教代会报告本次会议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6、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

1、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2、参与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方案的制定,审议学校及相关部门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的议案;

3、收集教职工对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作为教代会修改相关决议、决定的依据;

4、参与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对教代会做出的有关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有关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教代会报告;

6、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工作委员会:

1、学习和掌握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2、审议学校及相关部门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议案;

3、收集整理教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作为教代会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4、对教代会作出的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向教代会和学校行政报告;

5、保持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参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重要问题的决策;

6、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1、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负责保障教职工权益,调解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调解对象为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和行政聘用人当事人双方;

  3、调解范围包括: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有关职称、职务、职员聘任发生的争议;有关工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有关因病、伤残、死亡发生的争议;有关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有关退休、社会保险和教职工其他权益方面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争议;

  4、有权决定劳动争议的受理、立案,有权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并监督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

  5、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相关仲裁机构了解本校劳动争议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产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校工会指导。

第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两级工会部门负责人或教代会其他代表担任。

第五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

第六条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