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 》 正文
2018党字67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0日 10:44 点击数: 来源:

湘一师党字〔2018〕67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为了加强校工会的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要认真按照新时代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把教职工最企盼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把促进学校发展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结合起来,动员和团结广大教职工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断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学校的凝聚力。

第五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均须集体讨论决定。校工会要深入实际,密切联系教职工,加大维权力度,把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依靠会员办工会,做教职工的贴心人,把工会建设成为党委领导下的、独立自主的、充分发扬民主的、教职工信赖和依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主要有:

(一)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对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的作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的申诉,帮助提供法律援助。

(三)组织教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革新、技术比赛等活动,做好工会先进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改革与建设,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

(四)教育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三育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加强师德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教学等各项工作中,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造就一支“四有”职工队伍。

(五)认真开展“送温暖”活动,努力为教职工办好事、实事。协助和监督学校行政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六)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办好教工之家,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七)维护女教职工特殊合法权益。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干部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努力走在时代前列、走在职工群众前列,听党话、跟党走,努力把自己锤炼成教职工最可信赖的“娘家人”。指导和帮助二级分工会开展工作,做好新会员的接收管理工作,建设好“教工之家”,使工会组织成为教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届期内一般每年召开1次代表会议。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15—2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热爱工会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参与和监督学校民主管理能力的会员担任。校工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校工会全委会选举7-9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熟悉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严于律己、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期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事项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2次全委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校工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常委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委会或全委会,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

(一)执行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批示,落实相关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学校行政、教代会提出的有关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审议分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聘任。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3—5人组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的工会经费预、决算方案或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要事先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校工会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校工会内设办公室、组织权益部、宣传文体部等工作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人,组织权益部部长1人,宣传文体部部长1人。

第十八条  校工会下设若干个分工会,每个分工会设主席1人,分工会设分工会委员会,各分工会委员会设委员3—7人。

第十九条  各分工会委员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本部门工会和工会委员会建设。要经常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听取意见,指导工作;分工会要健全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要建设一支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队伍,依靠他们做好工会工作;要关心工会工作人员的进步,总结交流工会工作先进经验,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发展。

第六章 工会与教代会

第二十条  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和建议,并拟定相关议题。

(四)征集、整理提案,并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教代会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九)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的各工作机构要积极支持协助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要维护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动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的改革,努力探索做好工会工作的新思路;对学校的有关工作提出建议,协助学校行政制定有关改革方案,组织发动教职工贯彻落实。

第八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第九章 工会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  全校工会干部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大局,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密切联系教职工,突出维权,努力做到:

(一)振奋精神,合作共事,为教职工说真话、办实事、办好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二)努力学习,深入调查,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原则,大胆工作,弘扬正气,勇于同不正之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作风民主,实事求是,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同志,勤奋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校工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