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
2015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定于12月19、20日举行,根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纪律
1.考生必须带齐考试证件进入考场。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要求考生携带“三证”参加考试: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有完整钢印),凡未带齐证件的学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学生证丢失、身份证丢失补办来不及的考生,必须周五前到所在学院的教科办进行认定,开具《考生身份证明》(附件1:考生身份证明.doc,学院在开具证明时要严格核实学生本人的身份信息,做到准确无误,严防代考。
2.开展纪律教育和诚信考试教育,组织考生认真学习《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2)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见附件3),结合以往考试违纪案例分析,让考生认识考试违规的严重后果并引以为戒。特别要强调“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给予舞弊者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考试成绩无效,且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等相关规定。
3.英语四六级采用一个考场“多题多卷”考试模式,不同试卷通过条形码识别。不贴、错贴、毁损条形码粘贴条者,成绩为零分。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分a、b卷,必须填涂试卷代号(a或b)。
4.考生应提高对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如发现有作弊的线索、迹象和动向,要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举报电话:88228075)从而营造诚实守信、相互监督的考试氛围。如考生擅自轻信社会上或网络上的虚假答案信息并用来作答,将在阅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或作弊,学校将依据国家考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不得听信社会非法组织、中介、枪手、非法网站的非法信息、假信息,不得购买作弊设备,不得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为自己考试,不得携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可携带听力接收机、钢笔(签字笔)、橡皮擦、铅笔参加考试,严禁携带非考试用品(如手机、数字式手表、文具盒、直尺、饮水瓶、复习资料)进入考场。
5.禁止使用现代通讯设备进行作弊。在考试过程中我校配备了多种电子设备检测工具,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入场。凡将手机等通讯、摄影摄像电子工具或其他违禁电子产品带入考场,不论是否使用,一律按教育部33号令认定为作弊,并按教育部21号令及学校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6.考生入场后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在考试结束后严禁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否则以违纪论处。
7.禁止在考试期间利用互联网或手机发布涉及CET的有关信息、微信、微博。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特别恶劣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考试时间
考试级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学生入场时间 |
禁止入场时间 |
英语四级 |
12月19日 |
9:00-11:25 |
8:45 |
9:00 |
英语六级 |
12月19日 |
15:00-17:25 |
14:45 |
15:00 |
英语应用 能力A级 |
12月20日 |
9:00-11:00 |
8:35 |
9:00 |
三、考试信号(响铃)
日 期 |
启封,发试题册、答题卡,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
考试正式 开始 |
听力开始 |
听力结束 收答题卡1 |
考试结束, 收试题册、答题卡2 |
12月19日上午(四级) |
9:00 |
9:10 |
9:40 |
10:10 |
11:25 |
12月19日下午(六级) |
15:00 |
15:10 |
15:40 |
16:10 |
17:25 |
12月20日上午(A级) |
发答题卡和试题册, 宣读监考须知 |
考试开始,禁止考生入场 听力开始 |
考试结束 收试题册、答题卡 |
08:45 |
09:00 |
11:00 |
请各学院务必通知所有考生,以免影响学生参加考试。
附件: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考生身份证明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务处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2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湘一师院字[2009]48号
为严肃考试纪律,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切实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舞弊。凡我院在籍学生,不论在何地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要求违纪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已因考试违规受过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一)未将书包、书本、电子字典、手机、BP机、电子计算器等及其他相关物品存放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借用考试用品的;
(五)在考场内、外喧哗,干扰、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在考场内吸烟的;
(七)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
(八)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标记考生信息的;
(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考试介质带出考场的;
(十二)其他影响考试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舞弊行为,给予舞弊者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且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一)在考试所在位置的桌面、抽屉、座椅、墙面、衣物、肢体等处置放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如笔记本、书籍、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二)将手机等通信工具带入考试所在位置的;
(三)抄袭他人答卷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的;
(四)考试过程中将试卷传、带出考场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考试或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利用各种机会在考场内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的;
(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九)交换考试座位、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十)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考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替自己或者他人篡改试卷答案的;
(十三)其他明显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严重舞弊行为,给予舞弊者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被确认为考试违规后,辱骂、恐吓、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
(二)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的;
(三)组织3人或3人以上考试违纪、舞弊的;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舞弊或同一学期发生两次舞弊的。
第五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舞弊,确认其舞弊事实后,应立即终止舞弊者参加考试,并将舞弊者及其考试试卷、舞弊证据(包括携带的资料、通讯工具或带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器材等)一并移交组考单位考务办公室违纪处理人员。
(二)考试违规学生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情况认定书》,并签字认可;监考人员对学生违规事实进行确定、签字;违纪处理人员对学生违规类型进行认定。
(三)监考人员、违纪处理人员在违规学生试卷上做好相应记载。
(四)考试结束后,各单位考务办公室对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组考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及时将考试违规情况书面上报学院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学院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六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其他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属系(部)送达学生本人。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时,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则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签名盖章,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处分决定书邮寄给学生或学生家长,自邮寄之日起一个月后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院公告栏内张贴处分决定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张贴之日起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含被开除学籍者),在毕业前可向学院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应具备的条件和撤销处分程序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3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湘一师院字[201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我校学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从各系(部)主任、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高级职称教师中产生。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由5至9人组成。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每届任期三年。各系(部)学位评审小组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撤销因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4.研究决定学士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七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1.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在系(部)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查,审核学生提交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中出现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做好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3.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4.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5.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九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完成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或加权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外语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5.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文科类专业学生达到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一级水平;理工类专业学生达到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二级水平,或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6.有健康的体魄,能从事所学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
2.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考试、考查中有舞弊行为者;
4.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
5.未达毕业条件者;
6.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加权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者;
7.因其他问题,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本细则第十条第2款、第3款之情形,经考察有明显进步,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核同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2.在校期间获得授权专利或在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4.受到省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者(如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员、省级优秀团干、省级优秀毕业生等);
5.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换证考核,取得换发毕业证资格,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向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申请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2.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初审通过人员名册》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暂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汇总表》,所有材料经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送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3.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系(部)报送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核,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颁发毕业证书。
6.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要求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五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出现差错的学生,经查实并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