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攻读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学位),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我院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 长:佘向军、刘澍心
副组长:龙永干、邓姿
成 员:李希光、罗燕、刘洁莹、谌鸽、袁丁、各辅导员、各教研室主任
职 责:组长负责辅修专业管理宏观把控;副组长负责辅修专业具体指导;小组成员负责辅修专业管理工作具体安排和协调。
二、辅修专业(学位)
汉语言文学专业(培养方案见附件1、2)
三、开班人数
30人以上开班,低于30人不开班,最多不超过200人。
四、申报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1.我校2018级对汉语言文学专业感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在校无违纪行为。
3.在校期间在正规刊物发表了文学作品或中国语言文学类科研论文的学生优先报名。
4.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需参加我院举行的汉语言文学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且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②汉语言文学综合能力测试成绩排名前10%。
5.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因部分课程重复,不建议小学教育<文>专业的学生选择汉语言文学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且限修一个辅修专业(学位)。
五、审批程序
1.报名:在2019年7月9日前凭学校出具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以及本人学生证到我院教务办公室现场报名,地点:文学院教务办(实B204),联系电话:82841100
2.审批: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自愿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审核同意,我院审核接收,教务处审核汇总名单后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教学管理及要求
1.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应修满33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应修满51学分。修读时限不能超过其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时限。
2.开课时间:周六、周日白天。
3.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我院教务办公室注册并选修课程。
4.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按照所选修课程学分缴纳学费,收费标准参照我校财务收费标准执行。
5.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考试会尽量与该专业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特殊情况下会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单独考试。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考试需在考核方式和难度上保持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标准一致。
6.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的课程若与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相同(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或高于其要求(指课程名称相同,学时、学分高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计划中相应课程的要求)时,在修读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学位)时可以免听该门课程,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
7.学生辅修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位)教育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我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8.辅修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位)教育课程成绩由我院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修业完成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9.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辅修专业(学位)修读资格。
七、学位授予资格
1.学生辅修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我院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2.凡取得辅修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满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3.凡取得汉语言文学专业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修满汉语言文学专业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70分。
4.凡取得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未达到第2条、第3条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八、其他
1.本方案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负责解释。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