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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2日 11:37 点击数: 来源:

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攻读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学位),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我院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龙永干、佘向军

副组长:邓姿、葛春蕃、欧阳范剑

成 员:李希光、谌鸽、唐科、刘洁莹、袁丁、各辅导员、各教研室主任

职 责:组长负责辅修专业管理宏观把控;副组长负责辅修专业具体指导;小组成员负责辅修专业管理工作具体安排和协调。

二、辅修专业(学位)

汉语言文学专业(文学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见附件1、2)

三、开班人数

30人以上开班,低于30人不开班,最多不超过200人。

四、申报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高考语文成绩达到100分及以上,已修课程算术平均分≧70分(即平均学分绩点≧2.0),无不及格课程,违纪行为,对汉语言文学专业感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起可向学院申请修读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学位),2021年申请时间要求在9月6日至9月9日。

2.在校期间在正规刊物发表了文学作品或中国语言文学类科研论文的学生优先报名。

3.学生修读辅修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辅修学位,所有申报学生原修读专业获取学位不能为文学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不限定原修读学科门类,但限修一个辅修专业。

五、审批程序

1.报名:在9月6日至9月9日将高考语文成绩证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盖章原件以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盖章原件交至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再以院部为单位将成绩档案表和报名汇总表电子稿统一打包发送至我院教务办指定邮箱:22424636@qq.com,纸质稿交至我院教务办(玉衡楼204),具体事宜请致电教务办电话:82841100

2.审批: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自愿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审核同意,我院审核接收,教务处审核汇总名单后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教学管理及要求

1.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应修满33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应修满51学分。修读时限不能超过其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时限。

2.开课时间:周六、周日白天。

3.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与我院教务办李老师联系并修读课程。

4.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按照所选修课程学分缴纳学费,收费标准参照我校财务收费标准执行。

5.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考试会尽量与该专业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特殊情况下会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单独考试。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考试会在考核方式和难度上保持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标准一致。

6.学生主修专业已修的课程若与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相同(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或高于其要求(指课程名称相同,学时、学分高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计划中相应课程的要求)时,在修读汉语言文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时可以免听该门课程,但不能免考。

7.学生辅修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位)教育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我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8.辅修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位)教育课程成绩由我院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修读完成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9.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辅修专业(学位)修读资格。

七、学位授予资格

1.学生辅修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我院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2.凡取得辅修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满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3.凡取得汉语言文学专业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修满汉语言文学专业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且算术平均分≧70分(即平均学分绩点≧2.0)。

4.凡取得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未达到第2条、第3条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成绩单。

八、其他

1.本方案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负责解释。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2021年6月20日